44118太阳成城集团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6-07-15浏览次数:15

   为保障公司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合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公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固定资产遗失赔偿规定,特制定44118太阳成城集团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采购、申请与领用

1.业务费支出的行政办公设备:由院办根据办公需求统一配置,特殊需要由领用人申请,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交公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

2.公司基金及公司发展基金原则上不用于添置行政办公设备。

二、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遗失赔偿规定

1.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领用人按该设备使用折旧价(年递减10%)的50%赔偿。

2.因保管不善造成被盗的(需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的,领用人按该设备使用折旧价(年递减10%)的5%赔偿。

3.因不可抗力造成被盗或损失的(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并报校资产处认可)的,领用人免责。

三、原公司基金购买归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

1.已达到使用期限的设备,需将原领用的设备原物归还,交公司统一报废处理。

2.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在使用期限内的,按折旧价赔偿。

3.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在折旧期限后(10年)的,按采购价的10%赔偿。

四、公司教职工调离前,公司将安排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核对确认,确保账物相符后,及时办理好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方可同意办理调离手续。

五、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所有领用的行政办公设备需如数交还。

六、现已退休但未归还办公设备的人员,由公司分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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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修订